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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互联网大招安

       宋江等梁山一班兄弟,在朝廷的招安下,最终走上“正途”。

      2007年12月29日,广电总局和信产部联合推出了《互联网视频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》对于“草寇”来说,无疑是一道催命符。

    这一规定的出台,看来是酝酿了很久,不知道是否经过人大讨论,国务院审议通过。但广电和信产部都是国家的行政主管单位(部级),《互规》自然具有法律效力。

   《互规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(应该包括香港、澳门吧,台湾暂时应该管不着)向公众提供互联网(含移动互联网)视听节目服务活动的适合此规定。

   《互规》中的“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”是指制作、编辑、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,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。

    特别是《互规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申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必须具备的条件是“具备法人资格,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,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”。

    这一条,对互联网“非国有网站”即“草寇”网站来说是一次大招安,顺者昌,逆者亡。

    随着宽带的应用,P2P等技术的发展,视听网站发展迅猛。优酷、土豆、六间房等一天比一天红火,门户网站如新浪、搜狐等也不敢落后,百度有音乐,腾讯不仅有音乐下载试听还有视频服务。连迅雷还有看看,STTV、PPLIVE做网络电视,还有一些空间、博客、BT等……现今各大网站,还有一些不知名的网站,几乎没有哪一家没有涉猎视听节目。   

   不知道这些网站都是属什么性质,是国有还是私营(股份)、或是兼顾两者?

    但是不管怎样,如果从《互规》规定制作、编辑、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,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只能是“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”来看,不知道符合必备条件的到底有几家?

    两部是国务院下属行政主管部门,法规一出岂能儿戏!   

    看来,2008互联网,该转姓“国”的赶紧动起来吧,即使一下子归顺不成,挂羊头卖狗肉,凑合着过吧,记住哦,时间限定为:2008年1元31日。

    详细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》见:http://it.sohu.com/20071229/n254381106.shtml 如理解错误,请指正!

作者:滇中客 阅读() 评论()  编辑 发表于:2007-12-30 01: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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